本報特約評論員徐立凡
  權力退出是改革,社會承接也是改革。只有方方面面的協調做到位,改革才有持續性。車檢新政如此,其他改革也如是。
  公安部、國家質檢總局16日推出車檢改革18項新政,內容包括公安、質監等政府部門不得開辦車檢機構,已開辦的9月底前必須徹底脫鉤;自9月1日起,試行非營運轎車6年內免檢;不得指定檢驗機構,推動機動車異地年檢等。
  多年以來,非運營車輛的驗車制度設計屢遭公眾吐槽。驗車過程耗時費力,灰色產業鏈公開租售,一項本應彰顯公共服務的政策,因為執行過程走樣,一定程度上異化成了公眾購買行車權的程式化交易。
  政府對行車安全的保障義務,無需以包攬方式體現,更不應強制要求公眾購買。當二者組合到一起的時候,事實上只會體現出強制公眾購買的效率,卻未必能達到提高行車安全的效果。行政力量的深度介入,還可能令其應保持的公信力受到考驗。非運營車輛在本質上是車主的財富,車主自會把保養和安全置於最重要的位置。對車主們使用其財富額外設置條件,不免會折射出行政權對私人財產權的強勢。此外,在形成多交錢就容易過關、可以代為驗車等潛規則明規則後,行政權監管行車安全的剛性事實上也被消解。
  車檢改革之所以廣受歡迎,被網友們形容為“喜大普奔”,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修正了過去存在的缺陷,而且順應了公眾的呼聲。但車檢改革不止體現出了糾偏的一面,更重要的是折射出了主動改革的一面。
  新政規定,公安、質監等政府部門不得開辦車檢機構,已開辦的必須徹底脫鉤。這一要求,簡化的是政,讓出的是利。把資源用到該監管的地方,行政效率才能提高,公信力才能顯現;不與民爭利,社會組織才有發育的機會。而在這樣的改革思路背後,折射出的是社會管理思維的新變化:政府部門、公眾和社會組織都是社會治理的參與方。
  新政還明確規定,不得指定檢驗機構。這一規定既切割了暗中的利益鏈條,也體現了“把該放的權力放開放到位”的改革要求。
  相對於一些口號式改革,車檢新政改革既有實質內容,也更加徹底。這樣的改革越多,公眾越受益。不過,讓車檢改革的效果如預期實現,還有一些細節需要綴補。比如,社會化驗車機構的資質如何確定;在競爭壓力下,社會化驗車是否會流於形式,其主體責任如何認定;公安、質監部門退出相關領域後,是否會形成其他權力嫁接關係等等。
  權力退出是改革,社會承接也是改革。只有方方面面的協調做到位,改革才有持續性。車檢新政如此,其他改革也如是。
  相關報道見06-07版  (原標題:車檢新政折射社會管理新思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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